金玉良个体工商户因挂证骗一级建造师注册被住建部撤证禁注3年 执业合规是行业底线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对外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该公告对应公文为建督撤字〔2026〕269号,属于住建领域行政许可撤销类处罚文件,文件发文日期为2026年9月29日,针对个人违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决定,明确了违规事实、处罚依据与后续约束要求。
处罚核心信息一览
| 字段 | 详情 |
|---|---|
| 公文名称 | 建督撤字〔2026〕269号 |
| 发文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分类 | 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处罚 |
| 发文日期 | 2026年9月29日 |
| 发布日期 | 2026年10月20日 |
| 处罚对象 | 金玉良 |
| 处罚事由 | 金玉良在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其他工作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 处罚结果 | 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
| 权利告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抄送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本次处罚所指向的违规行为,是当事人金玉良在任职于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期间,违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要求,将本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违规注册到与自身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其他机构,属于典型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许可的情形。这类“挂证”行为长期以来都是住建部门重点整治的执业秩序乱象,会扰乱建筑市场的人员资质管理规则,给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控埋下潜在隐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完成相关违规事实的调查核实工作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推进后续处置,最终结合查实的违规情节,依据现行的行政许可相关法律以及注册建造师的专项管理规定,作出了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资格,同时设置3年注册申请限制的处罚决定,该决定从2026年9月29日决定书印发当日正式生效。
据公告披露的流程信息显示,住建部此前已依法向当事人金玉良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6〕159号),当事人完成签收后,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诉求,相关流程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要求。
天眼查数据显示,金玉良成立日期2008年9月19日,法定代表人金玉良,所属行业为化肥批发,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实缴资本为空,注册地址为平坝高峰镇王家院。点评与分析
本次住建部针对违规“挂证”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对行业监管具备明确的警示意义。此次处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推进,从违规事实核查、事前告知到后续处置全流程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住建领域执业资格注册的监管红线,也向全行业传递出主管部门持续整治人员资质挂靠乱象的明确导向,为各地住建部门开展同类违规行为的处置提供了合规参照样本,有助于推动建筑市场人员资质管理规则的落地执行。
本次处罚涉及的关联个体工商户,因法定代表人存在违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其自身经营活动也会受到间接影响。该个体工商户参保人数为0、无实缴资本的经营特征,也侧面反映出此类依托挂靠资质开展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本身存在人员配置不合规、资质支撑不足的问题,后续这类主体在参与相关经营活动时,将面临更严格的资质核验要求。
本次事件也为建筑行业相关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带来明确的启示。对建筑类企业而言,需进一步完善自身执业人员资质核查机制,杜绝违规吸纳非本单位在职人员资质挂靠的行为,避免因人员资质不实引发项目质量安全风险及后续合规隐患;对持有一级建造师等注册类执业资格的个人而言,需严格遵守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确保注册信息与实际任职情况一致,通过合规途径开展执业活动,避免因违规操作影响自身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