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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新联合投资遭新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涉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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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新疆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石河子鼎新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中的违规行为,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记录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监管部门核查,鼎新联合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的违规行为,该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疆证监局作出本次监管决定,同时明确要求鼎新联合投资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监管层将视情况对该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本次监管决定同时告知了公司相应的救济权利:若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相关主体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涉事主体相关基本信息如下:

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石河子鼎新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1659001592809945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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