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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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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畅凯  

本报讯 为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10月16日,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省司法厅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通告》,明确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零懈怠”,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通告》指出,根据深化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司法防护工作领导小组部署,从2026年9月3日至2027年2月底,海南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攻坚-2026”专项行动。期间,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惩。

《通告》敦促,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继续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在动员社会力量方面,《通告》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同时明确,对窝藏、包庇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以及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强制报告职责,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此外,《通告》强调,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的重点场所、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开展专项排查,着力整治行业管理漏洞,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生。同时,加强未成年人防性侵法治宣传,推动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大格局。

《通告》明确,所指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包括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依法构成强奸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或者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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