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临时股东会审议两项议案 同意占比均达99.94%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10月16日14:00在位于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田勇担任主持人,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为9,369,221,258股,其中内资股为7,957,681,258股,外资股为1,411,540,000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2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204,776,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5.55%;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21人,代表股份总数5,090,57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33%;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总数114,197,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2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总数5,171,062,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5.1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20人,代表股份数量33,714,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36%。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审计师也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共审议两项特别决议类议案,全部获得通过,总表决情况如下:
| 议案名称 | 同意股数 | 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反对股数 |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弃权股数 | 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表决结果 |
|---|---|---|---|---|---|---|---|
|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201,449,124 | 99.94% | 2,704,617 | 0.05% | 622,922 | 0.01% | 通过 |
|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的议案 | 5,201,526,424 | 99.94% | 2,719,717 | 0.05% | 530,522 | 0.01% | 通过 |
内资股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 议案名称 | 同意股数 | 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反对股数 |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弃权股数 | 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
|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087,252,061 | 97.74% | 2,704,617 | 0.05% | 622,922 | 0.01% |
|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的议案 | 5,087,329,361 | 97.74% | 2,719,717 | 0.05% | 530,522 | 0.01% |
外资股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 议案名称 | 同意股数 | 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反对股数 |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弃权股数 | 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
|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14,197,063 | 2.19% | 0 | 0.00% | 0 | 0.00% |
|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的议案 | 114,197,063 | 2.19% | 0 | 0.00% | 0 | 0.00% |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和王冰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备查文件包括: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