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检察院:撤缓收监显刚性 社区矫正不脱管
中国新闻网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实行社会化教育矫正。但这绝不意味着缓刑等于免刑,考验期就是自由期。
近日,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成功办理一起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件。一名曾因开设赌场罪获缓刑的矫正对象,在考验期内又参与网络赌博,经周宁县检察院监督,最终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以此案提醒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缓刑不是法外特权,考验期绝不是可以肆意妄为的“自由期”。
心存侥幸屡踩红线 缓刑期间重蹈赌博覆辙
社区矫正对象苏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生效后,苏某某在周宁县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
本应好好珍惜改过自新机会的苏某某,却没有从过往的违法犯罪经历中吸取教训。入矫才半年多,就再次踩上法律红线。
苏某某私自外出到福安市,被社区矫正管理局予以训诫。矫正工作人员还曾多次针对赌博风险对他开展警示教育,但苏某某置若罔闻,依旧我行我素。
苏某某抱着营利的想法,使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在他人搭建的微信赌博群内参与网络赌博,累计赌资高达14.7万余元。日前,苏某某因赌博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罚款3900元。
日常检察发现线索 全面核查厘清案件事实
周宁县检察院在开展日常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时,发现苏某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检察官第一时间敏锐意识到,该情形有可能符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当即启动监督调查程序。
检察官先后奔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县公安局,调阅社区矫正档案、行政处罚卷宗,全面核实案件细节。
翻阅公安案卷时,那笔高达14.7万余元的赌资引起检察官重点关注。虽然苏某某最终只被处以八日行政拘留,但结合巨额赌资、行为背景,办案团队判断,他的赌博行为实质上已经达到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启动撤销缓刑程序。
打破机械办案思维 实质审查认定违法情节
审查中,一个核心争议摆在检察官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苏某某仅被处行政拘留八日,处罚看似低于“情节严重”的梯度,能否据此认定其违法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
周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是撤销缓刑的核心裁量要件,但该要件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不能仅以行政处罚结果作形式判断,应结合行为的实质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综合认定,单次违法是否情节严重,核心不在处罚结果,而在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苏某某涉案赌资14.7万余元,远超一般赌博违法情形,既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也反映其法律意识淡薄、悔罪态度缺失,再犯可能性较高,已背离社区矫正的目的。
听证研讨凝聚共识 公开透明办好监督案件
为统一司法尺度,把案件办准办好,周宁县检察院联合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县法院开展专题研讨,围绕苏某某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认定是否应当以公安机关处罚文书为标准交换意见。
为保证处理结果公开公正,近日,周宁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公安、社区矫正机构代表参会,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充分开展评议。
最终参会各方一致认为: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参与大额网络赌博,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建议撤销缓刑。
周宁县检察院向周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提请法院撤销苏某某的缓刑。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苏某某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以案为鉴敲醒警钟 守好刑罚执行最后一公里
这起案件的办结,再次敲响警钟:缓刑,是法律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不是逃避牢狱的挡箭牌。
下一步,周宁县检察院将持续抓实刑事执行检察,紧盯社区矫正全流程监督,防范脱管、漏管以及矫正对象再违法犯罪,守好刑罚执行“最后一公里”。同时用好身边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提醒广大社区矫正对象,一定要心存敬畏,严守法律底线,珍惜矫正机会,踏实回归正常社会生活。(本网综合 通讯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