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飞达航运公司因船员配员不足被镇江海事局罚款3000元 内河航运合规要求需重视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阜宁县飞达航运有限公司因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2026版),被镇江海事局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公示信息为海事管理部门公开的常规执法结果,相关处罚决定已按流程完成送达与执行告知,涉事企业需按要求及时缴纳罚款,相关违规记录也将同步纳入其航运安全信用档案,对其后续航运作业资质核验、海事检查优先级评定等方面产生相应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阜宁县飞达航运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828G |
| 违法案由 |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6042050439-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0-16 |
| 作出处罚机关 | 镇江海事局 |
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中,涉事主体为阜宁县飞达航运有限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828G,触发处罚的违法事实为旗下运营船舶所配备的船员数量未达到2026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明确的定额要求,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42050439-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本次处罚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10月16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镇江海事局,整个执法流程符合内河海事监管的相关规范要求。
天眼查数据显示,阜宁县飞达航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3月8日,法定代表人戚应辉,所属行业为水上运输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中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阜宁县阜城街道向阳东路130号。股东信息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首次持股日期 |
|---|---|---|---|---|---|
| 1 | 戚应军 | 80% | 800 | 2040-11-12 | - |
| 2 | 戚应飞 | 20% | 200 | 2040-11-12 | - |
事件点评
阜宁县飞达航运有限公司因船员配员未达最低安全定额要求被镇江海事局处以3000元罚款,该处罚严格贴合内河交通安全及海事行政处罚相关法规要求。此次处罚金额较低,对公司当前经营影响有限,但也为航运企业敲响合规警钟,督促其补足配员短板,规避后续更严重的航行安全风险与合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