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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公司研究员恽某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遭上海证监局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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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某资管公司前研究部研究员恽某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尽管相关趋同交易最终出现亏损,恽某仍被处以50万元的行政罚款。

据上海监管局调查信息显示,恽某出生于197X年,住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案发前在涉事资管公司研究部任职,担任案涉投资组合的研究员,直接负责该组合的投资决策相关工作,能够完整知悉该组合的持仓情况、交易明细等核心未公开信息。

调查查明,2022年1月24日至2025年9月29日的案涉趋同交易区间内,恽某实际控制“黄某菊”“祝某香”两个光大证券账户:其中“黄某菊”账户开立于光大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祝某香”账户开立于光大证券金华宾虹路营业部,两个账户的资金全部来源及后续去向均为恽某本人及其配偶。恽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案涉组合未公开信息,亲自操作或指挥他人操作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开展交易,交易标的与案涉资管组合的标的形成趋同,最终该部分趋同交易产生亏损。

本次调查过程中,上海证监局依法向恽某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恽某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上海监管局结合某资管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通讯记录、证券账户交易明细、银行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完整证据链,认定恽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列明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

最终上海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措施 金额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
罚款 50万元

上海监管局同时明确,恽某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同时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报送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若恽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本次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日期为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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