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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网络店铺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姓名进行虚假代言宣传的,构成对肖像权、姓名权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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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泉州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时年62周岁)系知名演艺人士,泉州某公司系某电商平台内涉案店铺经营者。2024年1月,张某发现泉州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多家店铺老人鞋产品销售链接中,使用张某肖像及姓名,配有“张某代言”“形象代言人 张某”等宣传语,并盗用张某手写签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张某与泉州某公司存在商业代言关系。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泉州某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及涉案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姓名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不得以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被告作为涉案店铺经营者,未经原告许可,在多个商品销售链接中使用原告肖像照片宣传商品并对外销售,多次使用“张某代言”等宣传标语,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关于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应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判决被告在涉案店铺首页置顶位置刊登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经营者擅自使用老年人肖像、姓名及签名,虚构代言关系,构成对老年人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本案裁判对利用老年人肖像、姓名进行虚假代言的“搭便车”乱象予以规制,有助于引导电商经营者依法诚信宣传,推动适老化产品网络销售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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