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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良太因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未依法报告被吴淞海事局不予处罚 海事轻微违法可依法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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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戴良太因涉及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相关海事违法行为,被吴淞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明确了涉事主体的违法情形与最终处置结果,是海事管理机构落实轻微违法免罚清单要求的公开体现。

本次处罚适用免予处罚的处置结果,也体现了海事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的执法导向,在规范航运相关主体行为的同时,兼顾了轻微违法情形的合理处置。

项目详情
企业名称戴良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10*******699X
违法案由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01012000956-1-1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海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海上)》第12项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6
作出处罚机关吴淞海事局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本次涉事主体为戴良太,涉及的违法情形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1012000956-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不予处罚,该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210*******699X,本次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海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海上)》第12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10月16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机关为吴淞海事局。


综合点评
本次吴淞海事局对相关行政相对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是严格对照《行政处罚法》及海事免罚清单规定作出的合规判定,既体现海事执法的精准性与柔性,也明确了该类轻微涉航违法行为的容错边界,有助于降低合规主体的非必要经营影响,引导航运相关主体主动规范进出港报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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