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起诉 保护民营经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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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贵州日报
近日,黔东南州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经营案通过引导补充侦查取证、多方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方式,结合案件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该案系杨某母亲与龙某某因服装店经营收益产生经济纠纷,诉讼中杨某提交了龙某某其他违法线索,公安机关经侦查后移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察微析疑,精准引导公安机关查清龙某某违法行为。因未造成财产损失,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经公开听证、释法说理,该院依法对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办理涉民营经济主体案件中,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既依法打击犯罪,又注重保护民营主体的正常经营发展。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又避免过度打击市场主体经营和发展的积极性。
(杨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