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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华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遭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涉未按规定评估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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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2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宜兴华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合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其限期提交整改书面报告。

经查实,宜兴华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对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的违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宜兴华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要求明确,该公司需高度重视本次违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全面强化内部合规管理工作,并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江苏证局提交相关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公告中明确了相关救济途径:若该公司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对应的违规情形及监管依据明细如下:

违规主体 违规事实 违反法规条款 监管处理措施
宜兴华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未对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出具警示函,需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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