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峰因内河作业未按规定备案被太仓海事局罚款7300元 海事部门严管内河通航作业备案合规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陈志峰因在内河通航水域开展相关作业时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被太仓海事局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严格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所有流程均符合海事行政执法规范要求。该处罚结果将计入涉事主体的海事领域信用记录,对其后续在内河通航水域开展相关作业的备案申请办理将产生相应约束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陈志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206*******6018 |
| 违法案由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6112020096-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0-15 |
| 作出处罚机关 | 太仓海事局 |
本次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全要素信息清晰可查:被处罚人为陈志峰,违法事实为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时未按照规定完成备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112020096-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206*******6018,本次处罚的法律依据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10月15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太仓海事局。海事部门也借此公示提示所有在内河通航水域开展相关作业的市场主体,需严格落实备案管理要求,主动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相关法规,共同维护内河通航水域的作业秩序与航行安全。
天眼查数据显示,陈志峰成立日期2020年5月26日,法定代表人陈志峰,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石家庄市赵县赵州镇北门蔬菜批发市场。
事件点评
本次陈志峰因内河作业未按规定备案被太仓海事局处以7300元罚款,是海事部门依规开展内河通航秩序监管的常规执法案例。该处罚严格贴合对应法规条款,警示内河作业主体需严格履行备案义务,规避合规风险,对维护内河通航安全秩序具备明确的规范引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