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泉因船舶超载载运货物被闵行海事局罚款2200元 海事执法严守海上安全底线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吴永泉因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载运货物,被闵行海事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事由明确指向船舶营运过程中超出检验证书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的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管理规定,海事部门依据对应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将直接记入涉事主体的海事信用记录,对其后续船舶营运相关的海事业务办理产生相应约束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吴永泉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304*******501X |
| 违法案由 | 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载运货物) (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1022000312-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0-14 |
| 作出处罚机关 | 闵行海事局 |
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完整明确,涉事主体为吴永泉,其涉及的违法案由为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载运货物) (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1022000312-1-1,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304*******501X,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10月14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闵行海事局。海事部门通过公开此类处罚信息,也进一步引导船舶营运主体严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相关规定,杜绝超载等违规行为,保障水上通航秩序与航行安全。
天眼查数据显示,吴永泉成立日期2010年9月3日,法定代表人吴永泉,所属行业为租赁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枣庄高新区海河花园5号楼一单元5楼东户。
事件点评
本次海事部门对涉事主体超核定载重线运货作出2200元罚款,属于海上交通安全合规领域的常规警示性处罚。该处罚督促相关航运经营主体严格对照检验证书核定参数开展运营,及时补齐安全管理短板,规避后续更严重的航行安全风险与大额合规成本,对维护区域海上航运秩序、夯实日常运营安全基础具备明确的规范引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