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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建设及彭国禄、黄云因两起合计超2.49亿元重大诉讼仲裁未及时披露 被江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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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3日,江西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两起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直至2026年8月20日才补充披露相关全部进展,公司董事长彭国禄、董事会秘书黄云因未勤勉尽责,一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记录将被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监管查明的违规事实,中大建设涉及两起未及时披露的重大争议事项,相关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均已触及重大信息披露标准:

事项类型 受理机构 受理日期 受理涉案金额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挂牌公司股东净资产比例 文书出具时间
合同纠纷诉讼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10550.64万元 10.76% 2025年2月出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5年5月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仲裁 广州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6日 14401.70万元 14.05% 2026年6月出具裁决书

两起事项涉案金额合计达24952.34万元,均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中大建设直至2026年8月20日才对前述全部诉讼、仲裁及后续进展进行补充披露,信息披露严重滞后。江西证监局认定,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彭国禄、董事会秘书黄云作为相关事项的主要责任人员,未勤勉尽责,分别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江西证监局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中大建设及彭国禄、黄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监管要求中大建设及相关责任人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江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决定书同时明确,如相关主体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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