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达运船务公司因未按规定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被东莞海事局罚款7300元 海事处罚严格规范内河船舶通航秩序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清远市达运船务有限公司、邹展祺因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2026版)的违法行为,被东莞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元整。该处罚信息的公开,也将对涉事主体的海事业务合规信用记录产生相应影响,提醒内河航运相关主体严格落实进出港信息报告的法定要求。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清远市达运船务有限公司、邹展祺 |
| 违法案由 |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9022010129-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G134*******730K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0-14 |
| 作出处罚机关 | 东莞海事局 |
本次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涉事主体为清远市达运船务有限公司与邹展祺,二者涉及的违法事由为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时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2026版要求的船舶进出港信息,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9022010129-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合计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G134*******730K,本次处罚的裁定依据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10月14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东莞海事局。
事件点评
清远市达运船务有限公司此次因未按规定报备船舶进出港信息被海事部门处罚,虽单笔罚款金额不高,但直接暴露出公司日常运营合规管理存在疏漏。该处罚会被纳入企业海事信用记录,后续可能影响其船舶进出港核验效率、相关业务资质评审,也为同行业其他航运企业敲响了合规操作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