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临时股东会召开 三项议案均获通过 最高同意比例达99.99%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10月13日下午14:30,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在公司08展厅多功能厅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方洪波主持。
本次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方面,A股股东共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38988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31.4389%;H股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50766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4.3694%;总体现场出席股东共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64064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35.8084%。
网络投票方面,A股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8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91368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16.0135%;H股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50766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4.3694%;总体网络投票参与股东共258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91368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16.0135%。
总体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6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55433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51.8219%。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监票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本次会议共审议3项特别决议案,均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股) | 弃权比例(%) | 回避股数(股)(%) |
|---|---|---|---|---|---|---|---|---|---|
| 1 | 关于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 通过 | 3854508603 | 99.9760 | 693035 | 0.0180 | 231777 | 0.0060 | 0 |
| 2 | 关于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 通过 | 3854509003 | 99.9760 | 692335 | 0.0180 | 232077 | 0.0060 | 0 |
| 3 | 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 通过 | 3855133733 | 99.9922 | 69100 | 0.0018 | 230582 | 0.0060 | 0 |
其中各议案分类表决明细如下:
- 关于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A股分类表决:同意股数3529681951股,同意比例99.9809%;反对股数634968股,反对比例0.0180%;弃权股数39877股,弃权比例0.0011%;回避股数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211603103股,同意比例99.9443%;反对股数634968股,反对比例0.0524%;弃权股数39877股,弃权比例0.0033%;回避股数0股。
H股分类表决:同意股数324826652股,同意比例99.9231%;反对股数58067股,反对比例0.0179%;弃权股数191900股,弃权比例0.0590%;回避股数0股。 - 关于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A股分类表决:同意股数3529682351股,同意比例99.9809%;反对股数634268股,反对比例0.0180%;弃权股数40177股,弃权比例0.0011%;回避股数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211603503股,同意比例99.9444%;反对股数634268股,反对比例0.0523%;弃权股数40177股,弃权比例0.0033%;回避股数0股。
H股分类表决:同意股数324826652股,同意比例99.9231%;反对股数58067股,反对比例0.0179%;弃权股数191900股,弃权比例0.0590%;回避股数0股。 - 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A股分类表决:同意股数3530249014股,同意比例99.9969%;反对股数69100股,反对比例0.0020%;弃权股数38682股,弃权比例0.0011%;回避股数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212170166股,同意比例99.9911%;反对股数69100股,反对比例0.0057%;弃权股数38682股,弃权比例0.0032%;回避股数0股。
H股分类表决:同意股数324884719股,同意比例99.9410%;反对股数0股,反对比例0.0000%;弃权股数191900股,弃权比例0.0590%;回避股数0股。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兴、赵丹阳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