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华因船舶停泊未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被安庆海事局罚款1100元 海事处罚公示明确内河航行合规红线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杨春华因涉及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的违规行为,被安庆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明确了涉事主体的违法事实与处置结果,相关处罚决定已正式生效,涉事主体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罚款缴纳,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后续法律责任。
该处罚事项的落地也为内河航运相关从业者敲响了合规警钟,船舶停泊期间的值班值守规范是保障内河通航安全的核心基础要求,相关主体需严格落实管理规定,规避同类违规风险。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杨春华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408*******4619 |
| 违法案由 |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12112030160-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0-13 |
| 作出处罚机关 | 安庆海事局 |
本次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信息全要素清晰可查,涉事主体杨春华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408*******4619,其违法事实为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2026版),对应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2112030160-1-1,最终被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次处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八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10月13日,作出处罚的机关为安庆海事局,整个处置流程符合海事行政执法的合规要求,也向内河航运领域传递了严格落实通航安全管控的明确导向。
天眼查数据显示,杨春华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3日,法定代表人杨春华,所属行业为农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绿春县大兴镇马宗村委会刀尖村。
事件点评
本次安庆海事局对自然人杨春华作出的千元级小额处罚,属船舶停泊未按规定配足值班人员的常规合规警示,不涉及任何企业主体,未关联相关经营主体的信用代码与业务资质,不会对任何航运类企业的日常运营、项目招投标及品牌声誉造成实质影响。该处罚仅为针对个人作业违规的监管提醒,警示航运从业者严格落实内河航行停泊的值班规范,规避同类合规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