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鸿吉建设工程因资质申报造假被住建部警告 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必遭严处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0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对外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对应公文为建督罚字〔2026〕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件属于建设领域企业资质违法违规类行政处罚公示文件,发文日期为2026年9月29日,公示内容明确披露了四川泰鸿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虚假材料欺骗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违法事实,以及对应的行政处罚处理结果。
| 字段 | 详情 |
|---|---|
| 公文名称 | 建督罚字〔2026〕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分类 | 建筑业企业资质违法类行政处罚 |
| 发文日期 | 2026年9月29日 |
| 发布日期 | 2026年10月13日 |
| 处罚对象 | 四川泰鸿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处罚事由 |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 处罚结果 | 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对应的行政许可 |
| 权利告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抄送单位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事件详情梳理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调查核实,四川泰鸿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申报材料过程中,用于佐证自身资质条件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属于典型的通过伪造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试图获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市场资质申报的相关管理规定,扰乱了正常的资质审批秩序。
针对该违规事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应处罚,此次处罚的裁量严格贴合相关法条要求,既对涉事企业作出警告的警示性处罚,也通过限制1年内再次申请对应行政许可的约束性措施,明确传递出资质申报环节不容弄虚作假的监管导向。
涉事企业在签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52号)后,并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任何陈述或者申辩材料,视作主动放弃了相关申诉权利。
天眼查数据显示,四川泰鸿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王炳君,所属行业为市政道路工程建筑,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中型,参保人数9人,注册资本1018万人民币人民币,实缴资本70万人民币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三段22号滨江又一城14号楼1单元20层9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首次持股日期 |
|---|---|---|---|---|
| 王炳君 | 50% | 509万元人民币 | 2030-12-23 | 2017-01-18 |
| 王程萱 | 50% | 509万元人民币 | 2030-12-23 | 2017-01-18 |
点评与分析
本次住建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建筑行业资质监管具备明确的警示意义。监管部门通过严格核查资质申报材料真实性、依规作出对应处罚的操作,进一步明确了资质审批环节的合规红线,向全行业传递出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将被严肃处置的监管导向,也为各地住建部门开展属地资质审批核查工作提供了合规处置的参照样本,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资质审批的正常秩序。
对于涉事的四川泰鸿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言,本次处罚将直接影响其短期内的资质升级进程,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应行政许可的限制,会使得企业原本依托一级资质拓展相关业务的规划被迫延后,同时相关处罚信息的公开公示,也会对企业的市场信用评价产生一定影响,后续企业参与市场招投标等经营活动时,可能需要额外向合作方说明相关合规情况。
该事件也为全行业建筑企业带来明确的合规启示。企业在申报建筑业资质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对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准备全部真实材料,不得通过伪造工程业绩、人员信息等方式骗取资质,需建立内部的资质申报合规审核机制,主动规避资质申报环节的各类违规风险,依托自身真实经营积累逐步满足资质升级条件,保障经营活动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