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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因资质申报造假被住建部警告 资质申报合规是行业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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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外公开了一则行政处罚公告,这份名为建督罚字〔2026〕187号的处罚文件属于工程建设监管类行政处罚范畴,文件正式发文日期为2026年9月29日,针对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资质申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明确告知了涉事企业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理结果以及后续权利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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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6〕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分类 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监管类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6年9月29日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13日
处罚对象 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该单位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处罚结果 给予涉事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对应的行政许可
权利告知 涉事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单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违规事件详情梳理

本次处罚的触发点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资质申报核查过程中,发现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申请材料存在异常,经后续调查核实,该企业用于佐证自身资质条件的境外工程相关证明材料并不具备真实性,属于典型的以虚假材料、欺骗手段提交资质申报的违规情形,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相关管理规范。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是电力施工类企业承接高等级、大规模电力工程项目的核心准入门槛,资质申报环节对企业过往工程业绩的真实性有着严格要求,利用不实的境外工程材料试图蒙混过关,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资质审批的公平秩序,也违背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核心监管原则。

处罚后续相关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正式作出本次处罚决定前,已经依法向涉事企业送达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文书编号为建督罚告字〔2026〕158号,涉事企业完成了该告知书的签收流程,但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监管部门提出任何陈述或者申辩意见,视作主动放弃了相关申辩权利。

本次处罚结果明确,涉事企业不仅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在未来1年的时限内都无法再次提交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这一处罚结果也同步抄送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于属地住建监管部门跟进后续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本次处罚决定书也按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公众的共同监督。

天眼查数据显示,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6年2月5日,法定代表人蒲胜,所属行业为其他电力工程施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参保人数228人,注册资本8000万人民币人民币,实缴资本8000万人民币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成都高新区高朋东路20号1栋2层207室。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首次持股日期
四川省明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96.25%7700万元人民币2012-02-062018-02-07
廖启佑3.75%300万元人民币2010-10-142026-06-16

点评与分析

本次住建部对资质申报造假行为的公开处罚,对工程建设行业监管具备明确的警示意义。监管部门通过对申报材料的严格核查、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置并同步公开处罚信息,进一步明确了资质审批环节的监管红线,也向全行业传递出资质申报全流程合规性核查持续趋严的信号,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资质审批的公平秩序,引导行业内企业重视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要求。

本次处罚对涉事企业的直接影响清晰可见,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限制,将直接延后该企业获取对应高等级资质的时间进度,短期内也会对其参与对应资质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形成约束,同时处罚信息的公开也会对企业的市场信用评价产生相应影响。

该处罚事件也为全行业相关市场主体带来明确启示,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作为高等级业务准入的核心凭证,企业应当通过合规积累真实工程业绩的方式满足资质申报条件,不能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的方式违规获取资质,否则将面临明确的合规风险与相应的行政处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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