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骗取出口退税715万余元
海南特区报
本报讯 男子李某福为牟取非法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以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715.35万余元,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李某福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50万元。李某福上诉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维持了原判。
记者 杨作品 通讯员 罗凤灵 蔡汝乐
2020年初至2021年3月,李某福与李某(已判刑)合谋,以华某公司名义,采取收购农产品加工作为“道具”并虚开发票、虚假结汇等手段,假报出口1票益智枕、3票植物清洁剂,骗取出口退税99.62万余元。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李某福以华某公司名义,采取相同手段,假报出口23批次面膜,实际骗取出口退税11批次共359.92万余元。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李某福与李某芝(另案处理)合谋,以华某公司名义,采取相同手段,假报出口6票植物精油皂,实际骗取出口退税255.8万余元。
2024年4月18日,李某福主动投案,向法院预缴罚金10万元,同案犯李某芝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取保候审期间,李某福经法院传唤拒不到案,逃避审判,于2026年1月16日被抓获归案。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福在没有真实对外贸易的情况下,单独或者伙同李某芝、李某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715.3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李某福单独骗取出口退税359.92万余元,与李某芝、李某共同骗取出口退税355.4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李某福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依法不构成自首;其当庭认罪,供述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10万元,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海南二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李某福预缴的10万元,同案犯李某芝退缴的50万元,移交税务机关,优先折抵应予追缴的骗取出口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