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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一个月就分居,彩礼该不该退?

滚动播报 10.13 07:00

(来源:南湖晚报)

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韩瑜超

通 讯 员 许福忠

近年来,“闪婚闪离”等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逐渐成为社会热议话题。彩礼到底该不该退?退多少?嘉兴市民刘先生(化名)与王女士(化名)的这段婚恋经历,或许能给正面临类似困惑的人们一些启示。

相识4个月领证

共同生活仅30多天

刘先生与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处4个月后于今年1月登记结婚。在订婚宴上,刘先生父母给付王女士方38.8万元现金、价值8万余元的老凤祥首饰以及价值1.5万余元的烟酒礼品。

然而,婚后生活并未如预期般甜蜜。两人因性格不合频繁争吵,王女士多次回娘家居住,自领证起断断续续仅与刘先生共同生活了30多天。今年3月,双方再次争吵后分居至今。

刘先生认为,两人虽已领证但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且高额彩礼导致其父母生活困难,遂起诉要求离婚,并全额返还彩礼、首饰及礼品共计48.3万余元。

王女士同意离婚,但她觉得彩礼是男方自愿给的,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自己曾为挽回婚姻付出努力,坚持不同意返还。

领了证

不等于彩礼就“安全”了

两人意见相悖,最终闹上法庭。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深厚感情且经常争吵,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法院认定订婚时给付的礼金及首饰属于彩礼范畴,而所给予的烟酒礼品等为一次性消费品,系男方按照本地订婚习俗向女方家庭的赠予,不属于彩礼。

彩礼给付以婚姻为最终目的,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作为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鉴于双方登记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就分居,远未达到“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状态,且彩礼总额高达46.8万余元(不含礼品),明显超出原告所在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属于“过高”情形,王女士应部分返还彩礼。

综合考量彩礼实际使用、未置办嫁妆及未举办婚宴、未孕育子女、双方对离婚均无过错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女士退还原告彩礼29万元,首饰归其所有。

彩礼是“礼”而非“利”,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高额彩礼非但不能保障婚姻稳定,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法官提醒,给付彩礼一方,无论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款还是现金给付,均应尽量保留凭证,现金给付最好有媒人、亲友在场见证,或让对方出具收条;收受彩礼一方,需理性看待彩礼,明白其并非“私有财产”,当婚姻无法维系时,依法返还部分彩礼是公平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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