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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民间契约文书里的生活史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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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民间历史文献研究中心 编

郑振满 主编

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

《福建民间契约文书》是《八闽文库》“专题汇编”的第二种,由厦门大学郑振满教授主编,首批出版50册,共收录福建省永泰县民间文书2万多件,时间从明代到1949年。文书发现的地域主要集中在永泰县盖洋乡、嵩口镇、霞拔乡、洑口乡。主要类型有契约、账簿、阄书、诉状、收据、税单、人情簿、婚书等等。这些文书是直接从农户家获取的原始稿件,编者先根据地域归类,再按照归户性进行编排,最后根据内容整理出契名。学者张涌泉先生指出:“民间文书的创造和使用主体是普通民众,是我们研究古代社会各阶层经济活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最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具有独特性与不可复制性。”这些集中发掘的海量文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永泰历史古村落民风民俗的契机。

福建地处东南沿海,境内多山,丘陵起伏,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福州市永泰县位于福建省中部,占比最大的交易类契约文书最能凸显永泰山林经济的特点。永泰县以买卖山场及山林作物为常,如杉树、猫竹林、茶树、油茶树、杏树、梨树、柿子树等。这些作物经过再加工能产生经济效益,县志中的材料也可以佐证。据《永福县志》(乾隆)卷一,永泰常见的货物有柿饼、梨干、茶、茶油、杉木等。《永泰县志》(民国)卷四“猫儿竹,方言谓之麻竹,大者径七八寸,紫山人用以造纸”。《庄寨密码——永泰文书与山区开发史研究》中有过介绍,永泰县盖洋乡珠峰村素来有加工竹制品的传统,春笋多制成笋干出售,成竹则加工为毛边纸运到尤溪。春季水流充沛时,杉木和竹木常以放排的形式经大樟溪运出售卖。

百姓也有一些其他不动产和生产资料的交易,例如:农田、房屋、地基、坟墓、谷仓、园地、纸厂、猪牛等。生产资料的流转交易形式较为灵活多样,常见的有“买卖、典当、租借、对换、赠与”。此外,永泰还普遍存在“一田二主”和“找价”的习俗。明清时期,福建地区的土地所有权已经分化为土地占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对立。无论占有权或使用权,都可单独典卖,也可找价。所谓找价,指的是土地典卖主,在土地典卖并收取土地典卖价之后,仍向买主索取加价。永泰县“找价”之风盛行,从土地典卖广泛延伸到其他物品。如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永泰县盖洋乡张传丽因“少谷日食”出卖杏树一棵,得谷一百零七斤。两年后,他认为之前出卖的契价不足,立增契再向买家索取“银四钱二分”。

永泰民间文书大部分用白色纸张书写,极少量用红纸书写。这些红色契书记录了一些婚庆和承嗣相关的民间礼俗。常见的有主婚书、休书、改嫁文书、招赘文书、嗣书等。一般来说,新婚过程较为复杂,经媒人说和,双方在多次协商中会产生主婚书、乾坤书、吉课书、聘礼单等一系列凭证。这些凭证主要用来交流姓名、生辰、住址、聘礼数量、婚后为正室或继室等关键信息,并书写大量吉祥语祝福新人。

招赘婚书非常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形式有部分改变,家中由于缺少青年男子,长辈尊重女儿或儿媳的意愿,凭借家产招纳赘婿。女方支付聘礼给男方,女婿需勤于农耕和管理家产,并担负养老的责任。女婿只有财产的临时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生养的子女按照契书的约定进行分配,延续宗枝。如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永泰县盖洋乡珠峰村谢志专入赘到萧长夏家,文书约定“谢志专上则顾养两老,下则耕管田园……言约日后生子,长男萧姓接代宗枝,次男谢姓接嗣。多生男子,次序均分”。

部分人选择招赘的方式传宗接代,也有部分人在族兄弟、叔侄之间立嗣书或喜约,过继男孩,延续宗枝。嗣书或喜约一般先陈述过继的缘由,有时念及同宗无子,一脉之情,主动将孩子过继给族人;有时因为自家儿女众多,乏银供养。随后,在宗亲长辈的商议认同下,确定名义上的父子关系,订下契约。此后,孩子就有权利继承父亲所有的田屋房产,包括会社里的股份。

官府的管理制度在一些方志和会典中都有记载。《大明会典》《大清会典》介绍了明清时期的官府管理制度。《永福县志》中的“里甲、户口、赋役”部分章节记载了永泰县治的相关制度条例。我们阅读这些传世文献的同时,若辅以民间契约文书中的材料,就能更加直观和深刻地感受官府管理的运行实态。官府历来重视各家各户信息的收集和登记造册。如在一份康熙年间珠坑的甲结册中详细记载了11户百姓的年龄、肤色、脸部特征和职业,保长为张汉望;大量的清代纸质门牌上标明家庭信息和耕地数量。此外,土名、土地面积和四至边界登记后,造青苗册。需要上缴的山租钱额登记后,造山租清册。

官府关注赋税的正常征收,也重视民间土地的控制和管理。百姓在订立土地交易契约时,需要拿到官府登记造册,契约上加盖骑缝章,粘贴契尾,俗称“红契”。农户在完税后,官府会颁发“纳户执照”作为凭证。官府默认并保护民间契约文书的法律效力,将纳税情况作为断案凭证。如谢惟植等人买得山场田土一所,缔结契约,契中载明田土边界和契税,后与人争执。清康熙十七年(1678年)四月,永福县董老爷依照契约将山场田土判与谢惟植等,并严词批语“物各有主,岂得冒争。业经当堂讯明,照输粮税契管业,可也”。又如清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李雪琴具告陈璧俊案。官老爷在判词中指明“李姓递纳有山税粮串,足凭,又经造葬坟墓十有余座。而陈姓并无山税,又无一坟,显系混争”。

官府最重要的行政职能就是解决民事和刑事纠纷。包括上文中的“判词”,审案过程中还产生了众多其他凭证,这些凭证保留在民间契约文书中。如有些偷盗行为经民间私下协商后,肇事者认罪赔偿,常签订“供认状字”。有些民事刑事案件经官府处理,原告主动提交“投呈状”“告状字”“诉讼文书”,描述案件的前因后果。若中途有亲友或中人调解后和处,需向官府提交“和息字”撤诉。进入庭审阶段,县官老爷根据客观事实作出决断,撰写“批文”,将物证封存入库。签发“行票”令差役和地保前去处置,差役下乡查办后需回复“禀文”。

百姓之间常形成一些自发性的聚众活动和民间组织。同一宗族内各房时常集聚一起,或是进行家产的阄分,或是合资修造庄寨,或是商讨祭田的经营,收取田租轮值祭首,一同祭扫坟墓。非家族性的民众私下组建会社,这在清末民国时期尤为盛行。据不完全统计,《福建民间契约文书》中就记载有仁主大王公会社、苏孔尊王会社、土地公会、广德王会社、阳德社、文昌帝公会、毓英社等10多个会社的田产买卖痕迹。这些会社由民众捐资组建,会社拥有自己的会田和财产,缴纳必要的赋税。平日买卖田产,出借钱粮。固定的日期组织活动,有的是祭祀神明,有的是共庆元宵。社员轮流当值福首,福首在活动日需准备宴席。社员享有吃席、收租和管理田产的权利。生活困窘时,可以自由卖出自己名下的股份和田产权益。出卖股份的契约中会部分记录会社情况,而契约文书中的会簿对会社的运转往往有更全面的介绍。据祭关圣帝君规簿记载,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孟悦等11位社员各出资两百文组建毓英社,毓英社平时与民众以及大王社、土地社有资金往来。社员不断发生变更,等到光绪十六年(1890年),创始成员只剩3位。毓英社的社员每年轮流当值福首,在五月十三日办酒团聚,严肃衣冠拜祭关圣帝君,祭祀用品有蛋燕、老酒、米粉、冬米粿、元宝、纸钱、百子炮等10余种。

《福建民间契约文书》这套书保存了大量永泰县明代至民国时期交易、赋税、诉讼、礼俗、会社等相关的原始材料,这些材料是对历史典籍最生动的补充,也是我们了解民间生活最为鲜活的档案。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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