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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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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25 证券简称:常青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0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312号)同意注册,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常青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00,000,000元,扣除前期尚未支付的承销费(不含增值税)5,800,000元,实收募集资金人民币794,200,000元已于2026年10月9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发行相关的保荐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460,188.70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金额),扣除上述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0,739,811.30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上会师报字(2026)第1641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于2026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9月11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期限的议案》。根据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6年9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人、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于近期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树泰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光大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常青树泰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与光大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常青树泰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光大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常青树泰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光大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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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光大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501013003156873,截至2026年【10】月【9】日,专户余额为【79,42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泰州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则。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志鹏、钱林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2、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另二份供报备监管机关使用,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常青树泰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光大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501013003157175,截至2026年【10】月【9】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泰州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则。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志鹏、钱林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应经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2、本协议正本一式柒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另二份供报备监管机关使用,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常青树泰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与光大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61145003096,截至2026年【10】月【9】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泰州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则。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志鹏、钱林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应经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2、本协议正本一式柒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另二份供报备监管机关使用,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常青树泰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光大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890180802388002,截至2026年【10】月【9】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泰州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则。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志鹏、钱林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应经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2、本协议正本一式柒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另二份供报备监管机关使用,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公司、常青树泰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光大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0390188000565176,截至2026年【10】月【9】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泰州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则。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志鹏、钱林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应经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2、本协议正本一式柒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另二份供报备监管机关使用,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603125 证券简称:常青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1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常青树泰州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树泰州”或“标的公司”)

● 投资金额:800,000,000元

● 本次交易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风险提示:

受宏观经济和行业政策等因素影响,标的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况

1、本次交易概况

为支持泰州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基地(一期)项目(以下简称“泰州项目”)的建设,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拟向全资子公司常青树泰州增资800,000,000元,其中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增资790,739,811.30万元,其余9,260,188.70元以自有资金增资。增资后常青树泰州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00万元,公司仍持有其注册资本的100%,常青树泰州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

(二)公司于2026年10月1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第二次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经与会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向常青树泰州增资800,000,000元,其中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增资790,739,811.30万元,其余9,260,188.70元以自有资金增资。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概况

常青树泰州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20,000万元。

(二)投资标的具体信息

1、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

2、增资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常青树泰州目前处于建设阶段,尚未开展生产经营。

3、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

(三)出资方式及相关情况

公司将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增资790,739,811.30元结合自有资金9,260,188.70元的方式进行增资。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常青树泰州增资是为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为泰州项目的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从长远来看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提示

受宏观经济和行业政策等因素影响,标的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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