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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和合营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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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6-04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和合营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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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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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依据为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担保计划总额中尚未使用额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2025年12月31日审计数。“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下放款产生的余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湖高新”)控股子公司重庆吉江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江环保”)、合营公司武汉东新阳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新阳智”)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公司在股东会批准的2026年年度担保计划范围内为控股子公司吉江环保、合营公司东新阳智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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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司担保均按持股比例提供,且未超出股东会批准的担保计划范围,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内部决策程序

1.董事会决议情况

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计划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8.48亿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01亿元;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47亿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6年年度预计对合营、联营企业(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提供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合营、联营企业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合营、联营企业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0亿元。

上述担保计划的有效期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26年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11)

2.股东会决议情况

2026年6月17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 2026年4月28日、6月18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前述股东会批准的担保计划范围内,无须调剂。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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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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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东新阳智2025年9月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目前尚处于科技园区开发建设阶段,未形成销售收入,但有运营费用发生,因此净利润为负。

注2:资产总额减负债总额计算结果与资产净额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不适用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人1:重庆吉江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合同标的情况: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765万元。

2.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本金总计不超过人民币765万元。

3.合同双方:

债权人(甲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保证人(乙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合同主要条款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本金余额1,500万元的51%即765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等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从合同生效日起直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含甲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被担保人2:武汉东新阳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合同标的情况: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4,000万元。

2.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本金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4,000万元。

3.合同双方:

债权人(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保证人(乙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合同主要条款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融资业务,满足吉江环保、东新阳智日常经营需求,同时也符合公司远期利益需求。

2.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吉江环保、东新阳智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担保的风险与防范措施:①吉江环保对所承接业务的履约能力将影响公司的担保责任。目前,吉江环保的主营业务发展及现金流良好,与客户及供应商保持了融洽的合作关系,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公司作为吉江环保控股股东,将履行股东责任,推进吉江环保继续有序开展各项经营工作,以保证吉江环保的持续履约能力,避免公司相关权益受损。②东新阳智新增贷款融资将加大公司或有负债的压力。公司将履行股东责任,加快推进东新阳智开展各项建设招商工作,提高效益,以保证东新阳智的持续履约能力,避免公司相关权益受损。

五、董事会意见

为支持公司更好地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发展生产经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年度担保计划。

董事会意见: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批准相关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10月1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包含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与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之和)为545,067.14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59.83%,其中:①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145,267.14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5.94%;②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司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为384,800.00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2.23%;③公司对合营、联营企业(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为15,000.00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65%。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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