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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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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国晟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6-087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仲裁案件所处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人民币42,827,771.46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国晟企诚新能源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关于(2026)京仲案字第07816号仲裁案答辩通知》,现将仲裁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主要内容

(一)仲裁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巴州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

被申请人1: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丁方)

被申请人2:新疆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丙方)

被申请人3: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4:吴君

被申请人5:高飞

被申请人6:新疆国晟企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乙方、目标公司)

(二)仲裁事实与理由

2025年5月,申请人与各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增资协议》,约定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以现金方式对被申请人6进行增资,完成现金增资后投资由目标公司开发建设的目标项目,甲方增资3,840万元,丙方增资2,000万元。合同约定,丙方应负责并保证目标公司的目标项目在2025年6月30日前首期2.5GW建成投产,并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按照5GW的设计规模启动剩余2.5GW项目。若由丙方负责的事项未能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满足的,甲方有权要求被申请人1回购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部分的股权,被申请人方对目标公司的偿还义务和责任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丙方、目标公司中任一方违反协议下的任何条款,丙方应就相关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若目标公司、丁方、丙方任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义务,甲方有权要求其余被申请人中的全部或一方承担共同连带责任。若丁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在期限届满前履行回购义务,则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每延迟履行一日,丁方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格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增资,向目标公司支付了3,840万元,但目标公司、被申请人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目标项目的建设,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且触发了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回购申请人的股权、支付相应违约金并承担维权费用,其余被申请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仲裁请求内容

1、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1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回购申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人6新疆国晟企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金额为:(1)投资本金38,400,000元;(2)投资回报2,701,676.71元(以38,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化6%自2025年5月29日暂计至2026年7月31日);(3)以38,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化6%自2026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回购之日的投资回报;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83,334.75元(以40,798,684.9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6年6月13日暂计至2026年7月31日)以及以40,798,684.9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6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回购之日的违约金;(以上二项暂合计41,885,011.4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87,76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0,000元;(以上四项暂合计42,827,771.46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2、3、4、5、6对上述各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5、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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