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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宠”消费者如何破解维权难?

滚动播报 10.13 00:51

(来源:千龙网)

新疆的关女士线上联系到一家宠物卖家,提前通过视频选定一只伯恩山犬,接回当天,宠物狗就出现拉稀、咳嗽,第二天关女士带其前往宠物医院,确定感染犬冠状病毒,还有滴虫、球虫等病原体,后续被卖家拉黑;江西的万女士被社交平台上的宠物交易帖吸引,沟通之后购买一只白色博美,托运收到宠物狗之后,第二天带宠物狗去宠物医院,确诊犬冠状病毒阳性,药物治疗几天之后,宠物狗去世。

记者搜索社交平台了解到,遭遇“星期宠”的消费者不在少数。

不久前,由中国礼仪休闲用品工业协会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的《宠物犬猫交易管理规范》团体标准(项目编号 : T/CGLA 0005-2026)正式发布,覆盖宠物犬猫交易售前、售中、交付运输、售后保障全流程。在售后维度,该团标明确设置不少于15个自然日的健康保障期,旨在厘清保障期内的赔付、退换权责,若属于商家责任,则由经营主体承担退换货运费,以破解“星期宠”维权举证难、责任划分模糊的行业顽疾。该团体标准弥补了国内宠物犬猫交易环节长期存在的标准空白。

团体标准的发布,对行业规范有何促进作用?售卖“星期宠”的卖家应当受到何种处罚?消费者如何提高正确维权的效率?对于宠物交易行业,立法层面该如何填补行业法律空白?针对宠物交易行业乱象,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从法律视角进行探讨。

虚假宣传

若线上宣传与实物不符、售卖病宠店家行为已构成“欺诈”

新京报:一些消费者反映,通过线上社交平台和宠物商家商量好购买的犬只,线下收到的宠物却不是同一只狗;提前沟通好的检疫证明也并未交付;收到宠物之后,短时间内检查出疾病,甚至死亡。“货不对板”和交付生病的宠物,以及没有信守承诺交付检疫证明,这几个行为是不是都构成欺诈?

焦海涛:是的,不论是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宠物信息、虚假宣传相关检疫资质,还是交付生病的宠物狗,这些行为都可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到的“欺诈”。

不过,消费者在实际维权中可能遇到一些实操难题——如果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三倍赔付,前提是“归还”物品,如果宠物已经去世,那消费者就无法返还,这可能是实践中消费者会遇到的问题。

新京报:部分商家在交易平台上注明“视频挑爱犬,所见即所得”“合同保障,终身售后”,但一些消费者反映在实际交易中,商家提供的售后并不到位,如果这些信息是虚假信息,平台是否需要承担审核不严的责任?

焦海涛:一般情况下,平台不负责,但如果平台已经知道了侵权行为且不作为,这种情况平台是负有责任的。比如已经有多名消费者在平台上针对这些账号进行符合实情的投诉,平台仍未处理的话,是需要担责的。

消费维权

消费者维权可借助“旁证”还可寻求消协支持

新京报:针对这类商家,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进行处罚?

焦海涛:如果商家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若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或“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情形,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新京报:消费者购买到“星期宠”,维权最大的难点是什么?对于消费者,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焦海涛:这类事件中,最大的难点是确认因果链条,也就是消费者要证明导致宠物生病或死亡的原因。消费者一定要尽量清晰地证明,宠物生病或者死亡,不是自己的原因,从购买完宠物回家开始,尽量每个环节都拍视频。

但现实情况中,很多消费者可能当初并不能做到每个环节都拍视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提起诉讼,也可以找一些“旁证”,也就是其他有同样遭遇的消费者。诉讼过程中,法官要看证据,如果消费者确实遭遇了权益侵害,又证据不足的话,“旁证”也是法官会考量的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说,维权群里既然有很多消费者都有共同的遭遇,我建议最合适的维权方式是多位消费者一起去找消协,消协可以支持甚至代替消费者去维权。这样既增大了胜诉的可能性,也让个人消费者减轻了在诉讼方面花费的精力。

推进规范

立法层面尚有滞后性可从行业标准开始推进

新京报:目前宠物交易行业缺乏统一健康标准、繁育资质规范、强制疫苗及抗体检测要求,低龄无免疫宠物可随意售卖,从立法层面该如何填补行业法律空白?

焦海涛:我理解很多消费者对待宠物的心情,不像对待普通物品,不过我们目前确实还没有专门针对宠物的立法。随着“宠物经济”的兴起,宠物方面的立法工作确实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虽然我们还没有专门针对宠物这类特殊物品交易的法律法规,但还是可以适用普通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

新京报:关于“星期宠”,如果今后想要从制度层面去完善,你有什么建议?

焦海涛:想要对这类事件有一个非常细化的规定,我认为可以有两个方式——第一,先出台整体立法,然后再由相关监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第二,建立标准,实践中很难一开始就建立强制性的国标,这个时候可以由一些协会组织发出倡导性的团体标准,这样可以从行业内部循序推进。比如《宠物犬猫交易管理规范》团体标准,这是一个倡导性的标准,在实践中对宠物行业交易应当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相关案例

宠物买回家后发病死亡卖家被判赔偿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民事判决书,为此类维权提供了参考。2026年4月12日,田某以600元向刘某购买一只边牧幼犬。刘某称该犬约两个月大、已接种一针疫苗,并现场检测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结果均为阴性。田某当日将犬领回。

4月14日,因犬只精神沉郁、无食欲,伴呕吐、腹泻,田某送医检查,检出犬细小病毒阳性,并告知刘某,双方沟通未果。此后犬只接受输液及住院治疗,田某共支出检测费、治疗费等1954元。4月17日早晨,该犬医治无效死亡。田某报警,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原告从被告处领回宠物犬的时间、宠物犬发病时间、宠物医院检测结果,根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被告向原告交付的宠物犬存在瑕疵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致使案涉宠物犬感染犬细小病毒并死亡的原因并非原告造成。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田某购买宠物犬款项并赔偿治疗宠物犬医疗费共计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刘某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摘自新京报第A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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