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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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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瑞茂 公告编号:2026-115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H24瑞茂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H24瑞茂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自2026年9月23日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新增4起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新增3起诉讼处于二审判决阶段、新增1起诉讼收到执行通知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第三人

● 本公告涉及诉讼的涉案金额合计:约87,303.2877万元人民币

● 诉讼、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根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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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暂不涉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二)公司于2026年8月15日披露了公司与松阳县华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暂不涉及瑞茂通。

(三)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郑煤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郑煤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本金42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保全保险费用15305元。关于利息的计算:应以融资本金43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7日融资本金支付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5年11月17日宽限期满之日止;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先以43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三为基准计算至2025年12月12日支付100万元融资本金之日;然后再以42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2、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即融资本金4200万元、利息、违约金、保全保险费用15305元的范围内与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的债务在最高限额5000万元的范围内与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郑煤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402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四)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五)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责令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执行款90577.9元及一般债务利息(或违约金)及相应行为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3、交纳执行费1243元。

(六)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披露了公司与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暂不涉及瑞茂通。

(七)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的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4元,由上诉人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八)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山东微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司收到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4元,由山东微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594元,由郑州卓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

二、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将保持关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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