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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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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47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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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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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向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30,000万元期限为两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2、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向上海银行申请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3、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汉口银行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武汉金亭向汉口银行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申请2,200万元期限为三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武汉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4、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永鼎泰富向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8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永鼎泰富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严炜、宋德明、许峥、徐功胜、穆茂武、曹一欢、淦贵生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5、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电气向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电气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6、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安徽光电子向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申请5,000万元期限为八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安徽光电子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公司同意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125,200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6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6年5月18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详见公司临2026-009、临2026-02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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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徽永鼎光电子于2026年3月成立,无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0万元

保证范围:①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②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③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②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是否有反担保:否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金亭汽车线束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范围:本合同第1条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债权人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展期到期日,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的提前到期日。②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三年。③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否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债务人:金亭汽车线束(武汉)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2,200万元

保证范围:①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条第1.1项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查、保险、评估、登记、鉴定、保管、提存、公证、垫缴税款等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过户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本合同所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包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额。②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前,乙方与债务人所签订的形成乙方债权的前述一系列主合同,除非各该主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各该主合同发生的债权不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否则,因该等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均纳入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合同约定的各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发生协商变更债务履行期限情形的,以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保证期间起算日。乙方依照法律规定及/或主合同约定宣告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从各该提前到期日开始起算。②乙方与债务人就各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否

3、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江苏永鼎泰富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82,000万元

保证范围: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永鼎泰富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严炜、宋德明、许峥、徐功胜、穆茂武、曹一欢、淦贵生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4、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安徽永鼎光电子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有追索权保理)或保理融资到期日(无追索权保理)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是否有反担保:否

(三)《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江苏永鼎电气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范围:乙方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本合同所称“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延期的,保证期间为 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 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 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6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预计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589,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300,579.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4.60%,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 257,129.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0.93%。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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