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刚控股收到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获判违约金714.6万元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10月12日发布诉讼进展公告,披露其此前提起的与西安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鼎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出具一审民事判决书,目前案件仍处于上诉期,相关损益影响暂未确定。
据了解,达刚控股此前已在2026年7月2日披露过累计诉讼仲裁相关情况,本次涉及的案件为公司作为原告起诉鼎都地产的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对应案号为(2026)陕0113民初430号。本次一审判决明确了多项核心裁决内容,同时对诉讼费用分担作出划分。
本次一审判决核心内容如下:
| 判决事项 | 具体内容 |
|---|---|
| 协议效力认定 | 确认达刚控股与鼎都地产签订的《项目合作开发协议》《<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合作开发项目相关事宜备忘录》于2020年11月24日解除 |
| 款项支付要求 | 鼎都地产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达刚控股支付违约金714.6万元 |
| 其他诉求处理 | 驳回达刚控股的其他诉讼请求 |
| 诉讼费用分担 | 案件受理费合计45.02万元,其中达刚控股承担38.84万元,鼎都地产承担6.18万元 |
公告同时提示,若负有给付义务的鼎都地产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案件当前仍处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的上诉期内,任何一方若不服一审判决,均可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2026年7月2日已对外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外,达刚控股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对于本次一审判决的后续影响,达刚控股表示,因案件仍处于上诉期,相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无法判断具体影响金额,后续公司将严格依据会计准则要求结合案件进展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对利润的实际影响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达刚控股称,后续将密切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