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泽建设工程因资质申报造假被住建部警告 资质申报材料真实性是行业红线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0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对外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针对建筑企业资质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作出明确处理,本次公开的处罚公文全称为建督罚字〔2026〕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牵头作出,属于建筑市场资质监管类行政处罚文件,该文件的成文发文日期为2026年9月29日,正式对外公示发布的日期为2026年10月12日,涉事企业因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申报过程中提交不实材料,被住建部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 字段 | 详情 |
|---|---|
| 公文名称 | 建督罚字〔2026〕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
| 分类 | 建筑市场资质监管类行政处罚 |
| 发文日期 | 2026年9月29日 |
| 发布日期 | 2026年10月12日 |
| 处罚对象 | 浙江开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处罚事由 | 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 处罚结果 | 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对应的行政许可 |
| 权利告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抄送单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违规事件详情
据住建部调查核实,浙江开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过程中,所提交的境外工程相关证明材料并不具备真实性,该行为已经构成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申报资格的违规情形,违反了建筑企业资质申报的相关管理规定。
针对该违规行为,住建部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既对涉事企业作出警告处分,同时设置了1年的资质申报限制期,在这一期限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涉事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对应的行政许可,该处罚决定也同步抄送至企业所在地的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于地方住建主管部门跟进后续的行业监管工作。
申辩情况说明
住建部此前已向涉事企业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40号),浙江开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文书签收后,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住建部提出陈述申辩相关诉求。
天眼查数据显示,浙江开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2月25日,法定代表人涂香娟,所属行业为市政道路工程建筑,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77人,注册资本5060万人民币人民币,实缴资本4000万人民币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墩头村397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首次持股日期 |
|---|---|---|---|---|
| 衢州市浩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5060万元人民币 | 2049-03-23 | 2023-01-19 |
点评与分析
本次住建部针对建筑企业资质申报造假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建筑市场资质监管具备明确的警示意义。此次处罚严格依据现行行政许可及建筑业资质管理相关法规执行,且处罚文书同步抄送属地住建主管部门,体现了从中央到地方资质申报全链条监管的衔接性,也向全行业明确了资质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刚性要求,提示各地监管部门可进一步强化对企业申报材料,尤其是境外工程这类核验难度较高的特殊材料的核查力度,压缩资质申报造假的操作空间。
本次处罚对涉事企业的直接影响清晰明确,涉事企业在1年限制期内无法申请对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其资质升级的进度将相应延后,同时违规行为被官方公开通报,也会对企业后续参与市场招投标、行业信用评价等经营活动带来一定影响。涉事企业作为小型市政工程建筑类企业,后续需要在资质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上建立更完善的内部校验机制,避免同类违规问题再次出现。
该案例也为全行业建筑企业带来了明确的合规启示。当前建筑行业资质管理体系下,通过虚假材料骗取资质申报资格的行为已纳入严格的监管追责范围,企业在筹备资质升级申报材料时,需对所有佐证材料的真实性承担全部主体责任,尤其是涉及境外工程这类特殊业绩证明材料,应提前完成合规核验,确保申报流程完全符合监管要求,避免因违规行为影响自身正常的经营发展节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