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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顺生态建设因资质申报造假被住建部撤资质且3年禁申 资质申报合规不容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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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外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针对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违规行为作出正式处罚决定,该处罚对应的公文为建督撤字〔2026〕2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资质监管类行政处罚文件,文件正式发文日期为2026年9月29日,面向社会公开的发布日期为2026年10月12日,涉事企业因申报资质时使用虚假项目业绩材料,被作出撤销对应资质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处罚。

处罚核心信息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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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名称 建督撤字〔2026〕2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分类 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资质监管类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6年9月29日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12日
处罚对象 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在申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材料中,“新昌县门溪水库加固改造工程”“峡江县石洞水库项目”“宁波市东钱湖水库维修加固工程I标”项目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处罚结果 撤销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权利告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涉事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次处罚的作出,源于监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核查工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调查核实,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申报材料时,所填报的三项水库相关工程项目业绩均不具备真实性,该行为属于典型的通过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的违规情形,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合规要求。

在正式作出本次处罚决定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依法向涉事企业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8号),履行了处罚前的法定告知程序。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签收该告知文书后,也按照程序提交了自身的陈述与申辩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针对企业提出的申辩内容进行了专项研究,最终决定对该份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按照法定程序推进后续处罚流程。

本次处罚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针对建筑业资质申报造假行为的又一次公开警示,通过明确的惩戒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资质申报行为,维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体系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保障水利水电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平稳运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12月14日,法定代表人韩余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大型,参保人数226人,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人民币,实缴资本10000万人民币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河头路177、179号三层334室(自主申报)。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首次持股日期
禹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0%8000万元人民币2020-11-112018-04-26
施建耀20%2000万元人民币2020-11-112004-12-14

点评与分析

从行业监管层面看,本次住建部对涉事企业的处罚,是工程建设领域资质监管全流程合规管控的具象体现。监管部门通过对资质申报业绩真实性的严格核查,明确了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的行为边界,也向全行业传递出资质审核“严标准、零容忍”的监管导向。该案例也为后续各地住建部门开展属地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提供了参考样本,有助于推动资质申报核验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维护资质管理体系的公信力。

对于涉事企业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而言,本次处罚将直接影响其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业务的承揽范围,失去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后,企业短期内无法参与对应资质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同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限制,也会压缩其在水利水电施工赛道的业务布局空间,对企业现有相关业务的开展和市场口碑都会产生直接影响。

该案例也为全行业建筑企业带来明确的合规启示。资质作为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心准入凭证,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合规经营的基础,企业不应通过伪造项目业绩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需建立完善的内部资质申报审核机制,严格对照资质管理要求梳理自身真实经营条件,避免因违规申报资质触发行政处罚,影响自身正常经营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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