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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附加险禁止开发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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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迎来全链条监管新规,不能再“报备了之”。记者日前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发布,共8章41条,自11月1日起施行。

附加险不再是“万能补丁”

附加险作为主险的补充,目的是保持主险稳定性的同时适当增加其灵活度,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更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规定》单设附加险章节,附加险应当与主险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对主险相关内容进行扩展、缩减或调整。第十五条明确,附加险应当对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赔偿处理等进行扩展、限制或者调整。对主险进行解释说明等不涉及上述情形的约定,原则上不应当开发为附加险。

第十六条列出五类禁止开发的附加险:与主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一致的;修正主险错误的;条款框架要素较为完备、保险责任较为独立、应当开发为主险的;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金融监管总局认为应当禁止的其他情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认为,《规定》单设附加险章节,系统性填补了细分领域的规则空白。过去个别公司用附加险补主险漏洞、塞短期意外等独立责任,做销售捆绑。新规下,“附加险是‘主险的配件’不是‘第二份主险’”。

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监管

《规定》的另一大看点,是强化产品开发管理主体责任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形成从开发到注销的监管闭环。

在公司治理层面,《规定》要求财险公司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在责任认定上,《规定》细化财险条款费率开发管理的各层级责任,同时要求建立条款费率开发的内部问责机制。在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方面,《规定》要求定期评估在售产品。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5%以上的在售产品,应至少每年评估一次保费充足性;对上市两年以内的产品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上市超过两年的产品至少每年评估一次。每年开展条款费率清理,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非行业示范的条款及其费率,及时验证修订或者清理注销。

龙格表示,《规定》把财产保险产品“开发—论证—备案—在售评估—修订—注销—问责”形成闭环。这意味着,“产品不再是‘备完案就没人管’,而是公司要终身背责的经营资产”。 本报记者 袁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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