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宗根因未保障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畅通被莆田海事局不予处罚 属依法免罚情形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连宗根因涉及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2026版)相关案由,被莆田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完整披露了涉事主体、违法情形、处置结果等核心要素,为海事领域行政监管信息公开提供了清晰的参考样本。
该处置结果不会对连宗根的海事相关从业资质造成负面影响,也未产生相应的惩戒性约束。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连宗根 |
| 违法案由 | 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8031030002-1-1 |
| 处罚内容 | 不予处罚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501*******0052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0-12 |
| 作出处罚机关 | 莆田海事局 |
本次莆田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被处罚人为连宗根,涉及的违法案由为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8031030002-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不予处罚,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501*******0052,本次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10月12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机关为莆田海事局。该公示信息严格遵循海事行政监管的信息公开要求,清晰展现了海事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适用不予处罚条款的合规流程,也为海事相关从业者明确了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值守的合规边界。
事件点评
本次莆田海事局针对相关涉事人员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系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出的合规处置,未对相关主体经营资质、日常运营及信用记录造成负面影响。该结果既维护了海事监管的严肃性,也兼顾了执法温度,有助于督促相关岗位人员规范值守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筑牢航行安全通信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