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德群因未保障船舶适航配员值班被南京海事局罚款3000元 海事合规履职需时刻绷紧安全弦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鲁德群因涉及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2026版)相关违法行为,被南京海事局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次处罚是海事管理部门针对船舶航行安全合规开展的常态化监管执法行动,相关处罚信息已按规定完成公示。该处罚将直接记入涉事船员的海事从业信用记录,对其后续海事相关从业活动产生合规警示作用。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鲁德群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323*******3019 |
| 违法案由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6012050557-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0-10 |
| 作出处罚机关 | 南京海事局 |
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中,被处罚人为自然人鲁德群,涉及的违法案由为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12050557-1-1,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4323*******3019,本次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10月10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南京海事局。海事管理部门通过此类执法公示,进一步强化航运从业人员的安全合规意识,筑牢水上航行安全防线。
天眼查数据显示,鲁德群成立日期2008年12月1日,法定代表人鲁德群,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食为天对面。
事件点评
本次南京海事局对涉事船长鲁德群作出3000元罚款的公示,是海事领域落实航行安全监管的常规执法动作。该处罚严格依照现行船员管理及行政处罚相关法规作出,既对涉事当事人形成合规警示,也向航运相关从业者明确了开航前保障船舶适航、船员适任、配员达标等核心安全义务的红线,有助于督促航运全链条夯实航行安全基础,规避同类违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