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上鲜食品武汉有限公司因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被江夏区市监局罚没5454元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0月10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文号为夏市监处罚〔2026〕21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久上鲜食品武汉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夏市监处罚〔2026〕212号 |
| 当事人名称 | 久上鲜食品武汉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30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4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454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久上鲜食品武汉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9日生产批次为当日的老万陈牌410ml/杯装米酒(风味饮料),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该批次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原因系该批次米酒的原材料米酒原液由供应商武汉市洪山区李小山米酒经营部私自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糖精钠,久上鲜食品武汉有限公司采购该批次米酒原液时,仅索要了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未索要该批次原液的检验报告,也未核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该批次米酒共生产300杯,其中8杯用于抽样检验,剩余292杯全部完成销售,总销售金额合计454元,即本案认定的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均为454元。久上鲜食品武汉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启动了召回程序,但因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未完成实际召回,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接到该批次产品的相关不良投诉。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11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久上鲜食品武汉有限公司生产的案涉米酒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所于7月10日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7月13日,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该检验报告,次日即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与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时,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米酒存货。
2026年7月30日,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予以立案,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先后获取抽样单、检验报告、当事人主体资质文件、现场检查笔录与现场图片、询问笔录、进货单据、销售记录、召回公告与整改报告等证据,案件于9月调查终结。2026年9月21日,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久上鲜食品武汉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经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启动召回、主动整改,且产品不合格系原材料供应商导致,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最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4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454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久上鲜食品武汉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3月24日,法定代表人刘美蓉,所属行业为食品制造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2人,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山湖路17号湖北国通青扬力神工业园(东区)项目一期1-2号厂房的(二号厂房二层东侧)。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武汉有邦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万元人民币 | 2033年3月24日 |
本次行政处罚点评
作为微型食品生产企业,本次事件暴露出我方进货查验环节存在明显漏洞,未核验原料添加剂合规性、未索要对应批次检验报告,间接导致成品添加剂超标。本次罚没合计5454元虽金额不高,但也给企业合规经营敲响警钟,后续需严格落实全链条食品安全管控,筑牢品控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