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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涉多项食品安全违法被曾都区市监局警告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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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开文号为曾市监处罚〔2026〕26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存在三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调味料生产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工作制度,被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曾市监处罚〔2026〕263号
当事人名称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29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1. 针对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 针对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 针对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调味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5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起源于曾都区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的民生实事专项检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8月启动检查、立案,同年9月完成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全过程程序合法,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共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调味料生产食品。2026年5月,该公司从已闭店的关联门店银泰水西门店调入干坛紫菜3包、甜面酱1桶至自身卤制品操作间,用于制作小菜饭对外销售,其中干坛紫菜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有效期至2025年2月27日;甜面酱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7日,保质期12个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7日,两种原料调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且现场检查时1包紫菜、1桶甜面酱均已开封使用。二是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款原料的入库记录、购进记录,也未如实记录原料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后续也无法提供使用记录、销售记录,执法人员无法核算违法所得。三是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2026年未开展任何日管控工作,最后一次周排查为2025年12月23日,最后一次月调度为2025年3月20日,均未按要求持续开展相关工作。

调查过程

2026年8月3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曾都区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民生实事工作方案》开展现场检查,在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卤制品制作间发现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干坛紫菜和甜面酱,当事人员工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对过期原料进行了销毁,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和销毁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同年8月6日,监管部门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先后对当事人全权委托人、生鲜卤味制作间主管进行询问调查,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主体资质材料,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进一步核实情况,调取了当事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工作的记录截图,确认了三项违法事实。2026年9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9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相关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针对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处罚。

针对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三项工作制度的规定,监管部门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处罚。

针对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调味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且过期原料已在现场销毁,无法核算违法所得,监管部门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减轻处罚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本次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对处罚结果不服,可在60日内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月15日,法定代表人董冰乐,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规模为中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8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1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随州市曾都区舜井大道192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85%680万元人民币2014年1月8日
宫贵国10%80万元人民币2014年1月8日
李先海5%40万元人民币2014年1月8日

点评分析
本次行政处罚暴露出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在食品安全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进货查验制度缺位、日常管控机制空转,甚至违规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直接触碰食品安全红线。此次处罚虽金额不高,但给企业敲响合规警钟,若不及时整改,将进一步损害消费信任,面临更严重的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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