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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华瑞隆建材因使用未登记未检验特种设备被郧西县市监局罚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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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郧西市监处罚〔2026〕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十堰市华瑞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未定期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郧西市监处罚〔2026〕221号
当事人名称十堰市华瑞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30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1、停止使用未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2、罚款6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十堰市华瑞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购入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额定起重量3800kg,制造单位为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该设备自购入投入使用起,一直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也未按规定申请定期检验。2026年6月2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问题后,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叉车,直至检验合格且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继续使用。直至2026年7月6日执法复核时,该企业仍未完成使用登记办理与定期检验申请,违法行为持续存在。2026年7月9日,当事人才完成该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按规定申请定期检验。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2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全生产“六项行动”暗访暗查隐患问题整改交办要求,对十堰市华瑞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经局负责人批准,该案于2026年6月11日正式立案。

调查期间,执法机关先后获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及委托人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制作了2份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4张,留存现场检查视频1份,并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完整固定了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所有证据均由当事人及执法人员签字确认。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负责人姜新华主动提交说明,承认企业存在的问题,称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完成整改报检,积极配合调查,且企业规模小、无违法违规记录,申请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理认为,当事人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的规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上述两项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在同一时间空间下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主动整改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处罚款6000元。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如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郧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十堰市华瑞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10月21日,法定代表人姜新华,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光彩物流园S19-108。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姜新华100%200万元人民币2021年10月21日

点评分析
作为小型建材贸易企业,本次暴露出我们自身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意识严重缺位的问题,叉车投入使用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申请定期检验,即便收到监察指令后也未及时整改,最终被处以6000元罚款。此次处罚不仅产生直接经济损失,也给我们敲响了安全合规警钟,后续我们将补全特种设备管理流程,杜绝同类问题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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