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稻虾王餐饮因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被张湾区市监局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0月10日,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张湾市监处罚〔2026〕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湖北稻虾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宝卓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张湾市监处罚〔2026〕288号 |
| 当事人名称 | 湖北稻虾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陈宝卓 |
| 处罚机关 |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30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龙虾清洗粉”16袋;2、没收违法所得1069.04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2026年7月,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湖北稻虾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操作间存放有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的“龙虾清洗粉”,该产品被用于门店小龙虾加工前的清洗环节,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执法人员随即立案开展调查。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湖北稻虾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4日从淘宝平台购得18袋“龙虾清洗粉”,总花费112.04元。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用途为去除虾蟹体表污垢、黑斑、黑锈等污染物,属于水产养殖用清洗剂,包装未标注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也不属于食品原料,不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2026年7月16日至7月22日,该门店使用约2袋该款“龙虾清洗粉”浸泡清洗小龙虾,并将清洗后的小龙虾加工成菜品对外销售,期间涉及相关菜品总货值7540.04元,扣除合法成本后违法所得共计1069.04元,案发时店内仍剩余16袋未拆封的“龙虾清洗粉”。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22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在该门店操作间外水池旁的货架上发现涉案“龙虾清洗粉”,当场对产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文号为张市监强措[2026]137号。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核对了主体经营资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取现场证据固定现场情况;对门店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核实涉案产品购进、使用及销售情况;同时收集了涉案产品购进票据、支付凭证、门店菜品销售统计、成本说明及支付凭证等材料,完整确认了当事人违法事实、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案件调查阶段,当事人提出自身不知情使用不存在主观故意、经营困难难以承担高额罚款,同时表示属于初次违法且全程配合调查、主动完成整改。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湖北稻虾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使用非食品原料“龙虾清洗粉”清洗、生产加工虾类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停用涉案产品,自行销毁已清洗的小龙虾,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符合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关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讨论,最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剩余16袋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龙虾清洗粉”,没收违法所得1069.04元,并处罚款5000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湖北稻虾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4月1日,法定代表人陈宝卓,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黄石路15号原华康食品加工厂门口。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陈宝卓 | 50% | 10万元人民币 | 2027年3月17日 |
| 袁军姣 | 50% | 10万元人民币 | 2027年3月17日 |
本次行政处罚点评
作为微型餐饮企业,湖北稻虾王本次暴露出食材加工环节合规意识缺失的问题,误将非食品类水产清洗剂用于小龙虾加工,触碰食品安全红线。本次被罚虽金额不高,但直接冲击门店经营口碑,也为小微餐饮主体敲响警钟,需严格把控食品加工辅料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