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税区天鹅湖幼儿园因容器未按标识使用且二次违规被金普新区市监局罚款15000元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0月9日,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开大金普市监处罚〔2026〕1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连保税区天鹅湖幼儿园有限公司因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容器未按标识使用,且属于二次违规,被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罚款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金普市监处罚〔2026〕1123号 |
| 当事人名称 | 大连保税区天鹅湖幼儿园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8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大连保税区天鹅湖幼儿园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餐饮服务,为园内幼儿提供餐食,早在2024年9月11日,该机构就曾因违规使用水果盆盛装食品原材料木耳,被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7月8日,监管部门开展金普新区春季学期常态化联合监督检查时,再次发现该机构存在同类违规行为:灶间内正在使用标注为托班成品容器的直接入口食品容器盛放食品半成品山药,备餐间内用原本盛放水果半成品的容器盛放食品成品西葫芦鸡蛋煎饼,未按标识分类使用容器,存在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的风险,违反了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8日检查发现问题后,执法人员当日向大连保税区天鹅湖幼儿园有限公司送达《询问通知书》,并于次日对该机构授权委托人开展询问调查。随后,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分别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确认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通过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固定了容器未按标识使用的违法事实;调取了2024年该机构被处罚的文书,确认当事人属于再次违规;同时获取了该机构出具的食品监管督导整改报告,确认当事人已经对违规问题进行改正。2026年7月23日,该案调查终结。2026年9月10日,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大连保税区天鹅湖幼儿园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合理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拒不改正的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裁量过程中,监管部门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已经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最终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大连保税区天鹅湖幼儿园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12月30日,法定代表人王立天,所属行业为教育,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15人,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湖居东园60号1跃2层1号、2号。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王立天 | 50% | 10万元人民币 | 2025年9月30日 |
| 鲍勇 | 50% | 10万元人民币 | 2025年9月30日 |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被罚暴露出我园此前食品安全整改未落到实处,同类问题二次复发,暴露出日常餐食操作的流程管控漏洞。作为面向幼儿供餐的机构,该违规行为存在交叉污染风险,本次1.5万元罚款也敲响了警钟,后续我们将强化全流程食安管理,严守幼儿饮食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