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荣良食品因生产标签不合规预包装食品被昆明市市监局罚没合计6300元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0月9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云市监昆处罚〔2026〕12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昆明荣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处罚事由为该公司生产的批次豌豆凉粉营养成分表数值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构成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市监昆处罚〔2026〕1291号 |
| 当事人名称 | 昆明荣良食品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8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6000元,罚没款合计63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源自消费者投诉举报,经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实昆明荣良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案件历时两个多月调查终结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昆明荣良食品有限公司2026年4月15日生产的批次为当日的“云良家乐”牌420克装豌豆凉粉,经计算按照GB28050规定的能量系数,该产品实际能量值应为1872千焦,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应为22%;实际脂肪含量为18.9g,NRV%应为32%。但该产品标签标注能量为1521千焦、NRV%为17%,脂肪NRV%为31%,属于营养成分表数值标注错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标签内容负责的要求。本次涉案产品共计生产10件,每件40袋,出厂单价0.75元/袋,全部销售给众旺生活超市,当事人累计获得违法收入3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6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来自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信息,举报人称其在2026年6月28日购买的昆明荣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豌豆凉粉,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营养素参考值存在错误。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0日对昆明荣良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同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开展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收集各类证明材料,固定违法事实,案件于2026年9月15日调查终结。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并完成了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2026年9月15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昆明荣良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已经构成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第644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监管部门遵循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6000元,罚没款合计6300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昆明荣良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9月3日,法定代表人叶荣良,所属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板桥社区五甲村。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叶荣良 | 100% | 100万元人民币 | 2048年8月7日 |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作为小型农副食品加工企业,标签合规审核环节存在明显疏漏,未严格落实GB28050标准要求,导致营养成分表数值标注失实。本次6300元罚没虽金额不高,但警示意义极强,后续我司已完成整改,将强化全流程标签校验,严守食品安全合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