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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陇原英佑家房产经纪公司因未按规定公示年报且无法联系被西峰区市监局吊销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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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西)市监罚〔2026〕9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庆阳陇原英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小英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因连续多年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罚〔2026〕916号
当事人名称庆阳陇原英佑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小英
处罚机关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29日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件
处罚内容吊销庆阳陇原英佑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许可证件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企业履行信用公示义务的常规监管中,发现庆阳陇原英佑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存在异常情况,随后对该公司展开立案调查,最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监管部门核查,庆阳陇原英佑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连续3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该公司已经被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始终未完成年报补报等整改工作,且监管部门通过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115号商住门面6号,无法取得联系,已经符合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情形。

调查过程

本次调查由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范吉凯、王涤尘负责开展,两人均持有合法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该公司年报公示记录,确认其连续3年未报送年报的事实,随后前往该公司登记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发现无法联系到相关负责人,确认其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况,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后完成案件核查流程,符合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要求。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该条款明确,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最终,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决定吊销庆阳陇原英佑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许可证件,本次处罚为该公司作出的唯一处罚内容。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相关处罚程序,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将按照规定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天眼查数据显示,庆阳陇原英佑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5月26日,法定代表人李小英,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115号商住门面6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李小英60%60万元人民币2024年5月31日
贾东40%40万元人民币2024年5月31日

公司角度点评
庆阳陇原英佑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本次被吊销资质,暴露出自身合规意识严重缺失的问题:连续3年未按规定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拒不整改,且实际经营状态失序导致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本次处罚直接吊销经营许可,公司彻底丧失房产经纪业务从业资质,相关主体还会伴随关联信用惩戒,后续经营活动将受到全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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