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正联新能源玉溪加油站因破坏加油机铅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被旌德市监局罚款1千没收违法所得23万余元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0月9日,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旌市监处罚〔2026〕24号),对旌德县正联新能源有限公司玉溪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该加油站存在擅自破坏燃油加油机铅封、使用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已违反计量管理相关规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旌市监处罚〔2026〕24号 |
| 当事人名称 | 旌德县正联新能源有限公司玉溪加油站 |
| 处罚机关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9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1. 罚款壹仟元;2. 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叁万零捌佰陆拾叁元柒角肆分,不予没收涉案4台加油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2026年4月,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旌德县正联新能源有限公司玉溪加油站开展计量专项检查时,发现多台燃油加油机的铅封存在异常,随后对该案立案开展调查,最终查实了该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铅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旌德县正联新能源有限公司玉溪加油站于2026年2月23日凌晨,对站内4台燃油加油机的共16把加油枪的官方铅封进行破坏,并私自替换为自有铅封,涉及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3号、14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和24号加油枪,上述加油枪的主板、流量测量变换器铅封均与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所留存的铅封不一致。
从2026年2月23日完成铅封改动到4月13日被执法人员发现的近两个月时间里,该加油站通过上述16把违规加油枪,共计销售柴油387538升、95号汽油12470升、92号汽油21857升,累计获得违法所得230863.74元。
调查过程
2026年4月13日,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首次发现铅封异常问题;4月16日至17日,该局检验所工作人员对涉案16把加油枪逐一开展计量检定,检定结果全部不合格,加油站现场负责人也对铅封不一致的比对结果予以确认。
随后,办案人员分别于2026年6月10日和7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按要求提供了改动铅封期间的燃油销售台账和进油记录,配合办案部门核算违法所得。2026年7月,当事人向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请求不予没收涉案加油机;同年8月,经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检修测试,确认涉案的7块加油机主板为合格产品。
经核算,从改动铅封到被查处期间,涉案16把加油枪的总利润为230863.74元,该金额被认定为本案违法所得。案件调查阶段,当事人全程配合调查,主动提供全部证据材料,且属于首次因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铅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结合当事人配合调查、首次违法的情节,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为民营加油站,经营规模有限,若直接没收4台涉案加油机将对其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秉持过罚相当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决定不予没收涉案加油机。
最终,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30863.74元。
截至处罚决定书出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如当事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旌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旌德县正联新能源有限公司玉溪加油站成立日期2022年3月17日,法定代表人阮仲钦,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参保人数9人,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孙村镇孙村山庄隔壁(205国道边)。
点评分析
本次事件暴露出我站此前计量合规管理存在严重疏漏,擅自破坏加油机铅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严重违反计量监管规定,不仅被没收23万余元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更对自身经营信誉造成直接损害。后续我站将全面整改计量管控流程,严格落实合规要求,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