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证风地产因停业超半年未报年报且失联被金昌金川区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0月9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文号为(金川)市监罚〔2026〕15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甘肃证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改正、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规行为。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川)市监罚〔2026〕156号 |
| 当事人名称 | 甘肃证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维生 |
| 处罚机关 | 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9日 |
| 处罚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对甘肃证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共计一项处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起源于市场监管部门对长期未正常经营企业的清理核查,经过实地核查、信息公示核查、公告催告等完整流程,最终确认甘肃证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甘肃证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三项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二是2024年度、2025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改正;三是监管部门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企业负责人,通过登记住所也无法取得联系,已经不符合正常经营的基本条件。在监管部门发布清理公告后,该公司也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年报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2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异常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发现甘肃证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不在其登记的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昆明路金沙公馆西门A-23号住所经营。执法人员拨打登记的企业负责人金维生联系电话15719360578,核实后发现该号码并非金维生本人使用,无法联系到企业相关负责人。随后执法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确认该公司2024、2025两个年度均因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6年7月21日,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的公告》,要求相关企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补报年度报告或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甘肃证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相应整改手续,调查期间也未配合监管部门接受调查询问。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甘肃证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与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法对甘肃证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目前该处罚决定已经公示,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处罚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天眼查数据显示,甘肃证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7月18日,法定代表人金维生,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中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昆明路金沙公馆西门A-23。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金维生 | 100% | 1000万元人民币 | 2023年2月20日 |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甘肃证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完全缺位,连续停业超半年、两年未报年报且失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此次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主体资格将终止,相关失信记录也会对法定代表人后续创业、任职形成限制,警示市场主体需重视经营合规与信息公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