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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东蜀食品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被大连市监局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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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披露大市监处罚〔2026〕2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连东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调查,该公司在生产批次为2026-07-07的海胆成品过程中违规添加明矾,导致产品铝残留量超标,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市监处罚〔2026〕290号
当事人名称大连东蜀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29日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陆元柒角伍分(¥186.75)。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罚没款共计壹万零壹佰捌拾陆元柒角伍分(¥10186.75)。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2026年7月,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收到风险监测问题线索,随即启动现场核查与立案调查程序,最终确认大连东蜀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事实,整个调查流程完整合规。

主要违法事实

大连东蜀食品有限公司在涉案批次海胆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在脱水环节将海胆肉放入添加了精制食用盐和明矾(主要成分为硫酸铝钾)的水中,以此实现脱水、定型的加工目的。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的规定,硫酸铝钾并未被允许在海胆生产中使用,经检测该批次海胆即食状态下铝残留量实测值达199mg/kg,远高于“不得使用(<25mg/kg)”的参考限值,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合格产品。

该批次海胆总生产量为250克,其中225克销售给上海客户,15克用于出厂检验、10克留样,销售单价为0.83元/克,货值金额总计207.50元,对应违法所得186.75元,案发后未召回已销售产品,当事人主动销毁了剩余的明矾原料。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17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抽样任务,得知大连东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26-07-07的海胆铝残留量风险监测结果不合格。2026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宋家村小房身屯的经营住所开展现场检查,当场送达了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知书。

现场检查未发现待售的抽检批次海胆成品,但在原料库中发现了开封未使用完的明矾,初步确认当事人存在生产加工过程违规使用明矾的嫌疑。2026年8月5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正式立案;2026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开展询问调查,围绕涉案违法行为固定收集了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主体资格材料、整改材料等17项证据,完整确认了违法事实。

2026年9月20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大连东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海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本案情节,当事人存在三项减轻处罚情形:一是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是属于初次违法;三是本次违法行为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无证据证明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后果,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可以减轻处罚的相关要求,监管部门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最终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86.75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86.75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大连东蜀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杨小丽,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3人,注册资本7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宋家村小房身屯。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张俊伟50%35万元人民币2043年6月19日
杨小丽50%35万元人民币2043年6月19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作为微型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合规认知存在明显疏漏,生产环节管控不到位。虽本次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实际损害,但违规添加明矾的行为已触碰食品安全红线,不仅产生万元罚没支出,更对企业刚起步的市场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后续需全面补全生产合规管理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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