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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恒佳食品因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未按规定查验资质被利辛县市监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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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利市监处罚〔2026〕7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利辛县恒佳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千张、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被监管部门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利市监处罚〔2026〕739号
当事人名称利辛县恒佳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28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壹万伍仟元;3.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由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经查实后依法作出处罚,全流程当事人配合调查并完成整改。

主要违法事实

利辛县恒佳食品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利辛县食品工业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10月,该公司购入黄豆生产千张,其中10月31日生产的1000斤千张,于11月2日销售给杭州余杭欣越食品经营部。后续抽检显示,该批次千张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为141mg/kg,不符合GB 2760-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100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千张货值2500元,当事人获利500元。

另外,利辛县恒佳食品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涉案黄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同时存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17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案件移送函及抽检材料,获知该案线索。同年7月2日,执法人员着装亮证对利辛县恒佳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涉案千张,当日完成案源登记并经批准立案。

7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签字确认。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行为未达到刑事移送标准。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确认抽检不合格样品为2025年10月31日生产的批次,该批次1000斤千张已全部销售,留样因保质期到期已自行销毁。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发布召回通知,排查不合格原因并完成整改,截至调查结束,未发现当事人一年内有同一类违法行为。

2026年9月14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处罚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利辛县恒佳食品有限公司进货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针对进货未查验资质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针对生产不合格千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整改、涉案货值不足3000元的情节,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相关规定,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最终作出合并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15000元。

目前行政处罚决定已公示,当事人需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处罚结果不服,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利辛县恒佳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9月28日,法定代表人庞玲玲,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食品工业园。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庞玲玲100%100万元人民币2030年11月20日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恒佳食品生产端添加剂管控不到位、采购端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合规漏洞。作为小型食品生产企业,两项违规既触碰食品安全红线,也直接造成1.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警告的处罚,还会影响企业市场信誉。所幸企业主动配合整改、完成召回,后续需补全全流程食品安全管控机制,规避同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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