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万锦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被西安长安区市监局责令停产停业罚款11000元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0月9日,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西长市监处罚〔2026〕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西安万锦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西长市监处罚〔2026〕419号 |
| 当事人名称 | 西安万锦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8日 |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 处罚内容 | 处罚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西安万锦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日接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施张村高桥商业街的生产厂区,计划生产包子馅料,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8月22日购进茄子、土豆、大葱、豆干共计价值150元的原料开展加工生产,尚未对外销售即被举报查处。该企业现场加工出切块泡水茄子100.2斤、泡水粉条约100斤、泡水豆干62.1斤、切好泡水葱末73.9斤、切好泡水土豆62.41斤,库房留存的未拆封原料均为前序企业遗留,不属于该公司所有,现场大型生产设备也为前序企业放置,西安万锦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尚未投入使用。
调查过程
2026年8月22日下午,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市民楚楠的实名举报后,立即前往现场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西安万锦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完成营业执照登记,但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生产资质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对生产场所实施查封,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该案予以立案。
2026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朱勇双开展调查询问,朱勇双称本次加工生产的馅料计划送检,尚未对外销售,但无法提供与检测机构的合作协议及相关支付凭证,该陈述未被监管部门采纳。调查阶段,当事人提供了厂房场地租赁合同、进货票据、原企业原料进货凭证等材料,证实了接手时间、进货货值以及库房原料归属等事实,朱勇双全程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情况并主动提供证据。
2026年9月16日,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西长市监罚告〔2026〕4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西安万锦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未许可生产行为,本应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同时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低,没有违法所得,尚未对外销售,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存在实质危害后果,监管部门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最终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0元、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同时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不予没收。
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西安万锦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6年5月13日,法定代表人朱勇双,所属行业为餐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施张村村北高酒路168号。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朱勇双 | 100% | 10万元人民币 |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合规意识严重缺位,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便贸然启动生产,触碰了食品安全法规红线。虽涉案货值低、未造成实质危害且获从轻处理,但仍需深刻反思,后续将严格落实资质申办流程,筑牢生产合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