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信义食品因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被铁岭市监局罚没合计13000元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0月9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铁市监处罚〔202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铁岭信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此次处罚系监管部门日常食品安全抽检发现问题后依法调查作出,涉事企业已完成整改,目前未接到相关危害后果报告。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铁市监处罚〔2026〕25号 |
| 当事人名称 | 铁岭信义食品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8日 |
| 处罚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30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铁岭信义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涉案批次食品过程中,因配料操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含有山梨酸钾成分的回味膏加入配料,导致生产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合格食品。该批次食品为按订单生产,总计生产10件共600袋,货值金额3000元,产品已全部售出,全部销售额计入违法所得。截至案件调查终结,监管部门未接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造成危害后果的相关报告。
调查过程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于2026年7月21日对铁岭信义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7月9日,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与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现场检查未发现留存的涉案不合格批次食品,但在配料间发现已开封使用的含有山梨酸钾成分的回味膏,经当事人确认,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确为其生产,系操作人员失误导致添加剂误用。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配合出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文件,提供了涉案批次的生产投料记录、销售台账、出厂检验记录及报告,所有材料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复印留存;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全程录像,制作了现场笔录与询问笔录,同时下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食品,排查原因并落实整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书面异议或复检申请,认可检验结果,违法事实属实。案件调查终结前,监管部门复查确认当事人已完成整改,且提供了新生产产品的不合格项目检验合格报告,整改复查通过。
2026年9月18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相关申请。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铁岭信义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考虑到本案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案发后及时完成整改,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额度的20%确定罚款金额。同时因当事人合法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工具设备可用于合法生产,决定不予没收相关生产工具、设备与原料。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3000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铁岭信义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6月8日,法定代表人李昀燊,所属行业为食品制造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81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24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铁岭县新台子镇懿路村。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李昀燊 | 100% | 500万元人民币 | 2031年6月8日 |
点评分析
本次事件暴露出铁岭信义食品生产环节配料操作管控存在疏漏,人员操作规范与复核机制不到位。虽本次违法系操作失误、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完成整改,但仍警示公司需强化生产全流程的添加剂使用管控,筑牢食品安全防线,避免合规风险影响企业经营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