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恒德物业因违规调价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被开原市监局罚没1755元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0月9日,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开市监处罚〔2026〕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开原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在负责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停车场管理期间,不执行发改部门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且未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被依法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开市监处罚〔2026〕157号 |
| 当事人名称 | 开原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9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102元,罚款合计人民币1653元,罚没共计1755元上缴国库 |
| 处罚依据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开原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停车场运营管理,开原市发展与改革局印发开发改发{2025}1号文件,明确该停车场七座以下小型汽车30分钟(含)内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至1小时(含)收费2元/台次。但该公司擅自修改公示的收费标准,将免费时段从30分钟缩减至20分钟,对外公示并按照“20分钟以内免费,2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的标准收取费用。
根据开原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13日收费记录,该公司在此期间对停车时长在20分钟到30分钟区间的51台车辆违规收取停车费,合计违法所得102元。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公司下达限期退款通知书后,由于停车记录仅留存车牌号和停车时间,无车主联系方式,该公司通过公告等方式仍无法联系车主完成退款,最终未能退还多收价款。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13日,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在检查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停车场时发现,停车场门口收费公示牌标注的收费内容,与发改部门审批的标准不符,随即对负责运营的开原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展开初步询问。经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1日正式立案,指定专人办理该案。
立案当日,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完成整改。调查期间,该公司负责人周清委托代理人全权配合案件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制作现场笔录、拍摄公示牌照片、制作询问笔录、核实收费记录与整改情况等固定证据,所有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经核查,该公司案发后已经完成公示牌整改,主动开展退费但因无法联系车主未能完成退款,违法事实清晰,证据链完整。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开原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因该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已经对市场价格秩序造成影响,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但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收费,主动整改纠正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最终作出从轻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2元,针对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罚款1500元,针对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行为罚款153元,罚没款合计1755元,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如到期不缴纳罚款,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六十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开原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6月2日,法定代表人周清,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新建街17甲号2。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周清 | 80% | 80万元人民币 | 2030年6月1日 |
| 李刚 | 20% | 20万元人民币 | 2030年6月1日 |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开原恒德物业合规意识薄弱,擅自缩减医院停车场免费时长、违规调价且明码标价不合规,侵害车主权益。虽涉案罚没金额不高,但作为微型物业企业,该行为既扰乱区域停车收费秩序,也有损自身市场口碑,后续需严格落实价格管理规定,完善收费台账留存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