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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接16宗无牌支付投诉,香港谈新兴支付平台监管,强调持牌经营

滚动播报 10.08 20:21

北京商报讯(记者 廖蒙)10月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官网日前披露规管新兴支付平台的立法会书面答复内容,强调支付业务持牌经营。

据悉,近年香港市面出现一批新兴聚合支付平台,以低廉手续费及“先买后付”等优惠方式招揽小商户合作。然而,部分平台陆续出现拖欠款项、虚假入数等问题,导致商户损失严重。而部分支付平台仅以金融科技公司登记注册,并未获取任何金融类别牌照,亦无公开合作机构或运作状况,其营运因而未受监管。

对于上述问题,香港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在答复时表示,在2024年1月至2026年9月期间,香港金融管理局共接获16宗关于涉嫌无牌发行或营运储值支付工具(SVF)的投诉。经调查后,当中一宗投诉成立,香港金融管理局正与有关公司跟进处理。

所谓聚合支付,是指将多种支付通道整合到一个入口的技术服务,商户一次接入即可实现多渠道收款、统一对账与资金清分。结合中国内地的行业状况和监管要求来看,除了银行、支付机构本身提供的聚合支付服务外,市场上还存在本身不持有支付牌照、仅通过接入多个支付通道提供支付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但这类平台在实际展业过程中存在被滥用于非法套现等风险,也是支付监管的重点关注对象。

对于本次香港新兴聚合支付平台受到监管关注这一情况,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指出,市场上新出现的聚合支付主体借助低价费率和先买后付产品拓展商户,部分主体未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容易产生商户资金等相关风险,所以香港监管需要对本地市场业态变化做出规则适配,以便于明确业务准入边界,厘清不同业务对应的持牌要求,减少无牌经营带来的纠纷,维持商户端资金流转的基本秩序。

北京商报记者进一步梳理发现,早在2004年末,香港支付领域的核心法律《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便已落地生效。后来随着电子钱包兴起,香港在2015年修订了上述条例,扩展了SVF监管职能并更名为《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实行强制发牌制度,无牌发行属刑事犯罪。同时,在持牌人反诈、反洗钱方面,香港也有诸多细化要求。

陈浩濂指出,现行的监管制度已对相关持牌机构施加严谨而有效的风险管理要求。依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以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等内容,除非获得法定豁免,任何人如未有获发牌照而在港发行或营运储值支付工具,即属违法。经营货币兑换或跨境汇款服务,同样需要获得牌照许可。

此外,陈浩濂还提到,现阶段所有提供“先买后付”服务的机构,除银行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外,其他机构提供“先买后付”服务时,如其涉及经营贷款业务,还需申领放债人牌照。相关放债交易会受《放债人条例》及牌照条件规范。

长期以来,支付作为金融和商业运行的基础,是各类金融活动开展的底层通道,资金划转、信贷产品落地都需要依托支付链路完成。王蓬博认为,对于支付业务的监管,香港监管可以参考内地,在完善支付监管的过程中,可以持续跟进金融科技业务的业务边界,厘清储值支付工具、先买后付、放债业务之间的监管衔接,保持规则更新和市场创新节奏匹配,同时强化市场主体的合规提示,引导市场参与者识别无牌经营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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