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直面拖欠企业账款,为何要强化调解
澎湃新闻
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第二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十起案件聚焦拖欠企业账款这一市场顽疾,依托“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机制,由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指导调解职能,厘清法律关系、强化司法保障;也让商会调解组织发挥“熟悉企业、熟知行业”的优势,准确发现争议焦点、协调各方利益。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之间拖欠账款不是简单的“欠钱还钱”的二元命题,更不是“一判了之”就可以解决的。要看到,当下产业链账期拉长、连环拖欠现象凸显,特别是建筑建材、光伏工程、设备供货、工程设计等领域产业链环环相扣,三角债交织缠绕。相当数量的企业并非主观恶意逃废债,只是受项目回款周期、市场波动影响出现阶段性现金流紧张;也有的确是故意拖欠、漠视契约。
商事纠纷的复杂性,恰恰说明了调解机制在当下的现实必要性,如果处理方式简单机械,即便分清是非,也容易造成“债务企业垮掉,债权人也拿不回钱”的双输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批案例,没有机械固守“非黑即白”的裁判思维,而是区分无力支付与恶意拖欠两种情形,把产业运行的商业现实纳入解纷考量。依托“法院+商会”联动机制,发挥商会懂行业、熟商情的优势,调解员立足产业链运行逻辑开展斡旋,法院守住法律底线做好指导把关。
其中不少案件采用分期给付、适度合理减免违约金的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再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效力,既保障债权人合法回款,也给遭遇暂时困境的企业留出喘息空间,尽可能保全双方后续商业合作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多重价值。
调解不等于无原则“和稀泥”,柔性也绝非放弃法律底线。商事调解始终建立在厘清权利义务的基础之上:法律划定责任边界,商会提供商业解决方案,司法确认筑牢强制履约的后盾。对于恶意逃废债的市场主体,司法的约束与惩戒并不会缺位,多元化解给的是有履约意愿企业的出路,不是失信行为的避风港。
从更深层面看,这批案例是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一笔久拖不决的账款,可能关乎一家企业能否发得出工资、能不能持续开展生产经营。现实之中,追讨拖欠账款往往诉讼程序时间长、维权成本高,异地企业还要承担出庭、举证的各类成本。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大量运用线上诉调平台,打破地域阻隔,降低民营企业维权的时间与金钱成本,把矛盾化解在诉讼前端,减少市场主体的诉累。
“商人纠纷商会解”不是弱化司法,而是拓展司法服务市场的广度。以调解寻求最优解,目的不在于回避裁判,而是立足市场实际守护产业链韧性。